上海信安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猷顺物资(舟山)有限公司与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5080号
原告:猷顺物资(舟山)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5-39035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查银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亚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申贵路719号701-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凯。
被告:上海信安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2号-2。
法定代表人:周敬德。
原告猷顺物资(舟山)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信安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猷顺物资(舟山)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猷顺物资(舟山)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沈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戴薇
书 记 员 陈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