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2民催9号
申请人:江苏港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国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港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于2020年5月31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港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22131366,票面金额为173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港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港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俞铁城
审判员 寿仕元
审判员 严梅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花菁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