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17673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男,194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439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港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田垛里村范港。
法定代表人:钱继荣,总经理。
被告:江苏港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杨舍镇范港村。
法定代表人:丁国剑,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港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江苏港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