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5801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贤岸,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港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范港村)。
法定代表人:丁国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斌、陈宏,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家港市鑫同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针纺城22幢1-3号。
法定代表人:李善兵。
原告***与被告江苏港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家港市鑫同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