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4407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阳高县。
被告:**,男,197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第三人:江苏港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范港村)。
法定代表人:丁国剑。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江苏港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本院在向原告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限定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风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徐昕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