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港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国道326线屏边零开至河口公路改建工程过境公路建设指挥部、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财保1号
申请人:江苏港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范港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诉讼委托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国道326线屏边零开至河口公路改建工程过境公路建设指挥部。住所地:云南省河口县北山百货住宅楼C-19。
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河口县北山行政中心三楼33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港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国道326线屏边零开至河口公路改建工程过境公路建设指挥部、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银行账户资金或其它财产在人民币1475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人江苏港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港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国道326线屏边零开至河口公路改建工程过境公路建设指挥部在云南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3900********、3900********-0内的资金在人民币147500000元范围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港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何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