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执1938号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润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恒,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67623505U,住靖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黄彬,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2725807X5,住所地靖江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彬,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靖江市润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彬、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282执1938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瓒
审判员 蔡明义
审判员 郭满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陆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