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润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靖江市润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惠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1282执29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润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9426966X,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陆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惠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67623505U,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靖江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3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靖江市。
本院在执行靖江市润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惠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长期履行该债务,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282执2925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邹江川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霞
书记员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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