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8274江苏金达沥青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04民初8274号之二
原告:江苏金达沥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70346345E,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仓场村。
法定代表人:金梅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丽,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香桂,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江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25229160W,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都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陈拥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承民,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斌,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邵学平,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邵学平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第马喜,江苏江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金达沥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邵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达沥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6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祥
人民陪审员  周爱群
人民陪审员  凌 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孙素华
书 记 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