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83***与***、江苏江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83号之一
原告:***,男,195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林、仇勇,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宝,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25229160W,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都路**。
法定代表人:陈拥军。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江苏江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高顺祥
人民陪审员  解圣红
人民陪审员  陆殿榆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翟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