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民初8498号
原告:***,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江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工业园区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高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江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