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执337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97942Y,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谢志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靖江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282执3373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满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仇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