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1民初753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祥,兴化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盐城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孙烨,董事长。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诉被告***、盐城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朱 均
审 判 员 许志兰
人民陪审员 刘建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仇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