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1民初7530号
原告:***,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祥,兴化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盐城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14号地块兴诚公寓1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464231。
法定代表人:孙烨,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盐城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吴金晶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 均
审 判 员 许志兰
人民陪审员 陆慧青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仇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