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517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长江路别墅一区。
被申请人: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奉贤区南桥镇体育场路20号内5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长江玫瑰园五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申请人:常州富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
楼区通江南路88-150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530号西部客运枢纽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富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江***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案号为(2021)沪0120民初12548号。2021年6月10日,本院出具(2021)沪0120民初12548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后本院依职权将该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报请上海金融法院指定管辖。上海金融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案。2021年12月8日,本院再次立案(即本案)。2022年6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原查封案号是(2021)沪0120民初12548号],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富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还申请另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60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原查封案号是(2021)沪0120民初12548号]被申请人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计7,8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继续冻结[原查封案号是(2021)沪0120民初12548号]被申请人***、***、常州富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