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润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09执恢3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润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XXX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29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XXX,汉族,住射阳县。 苏州润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江***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苏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12979号民事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江***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润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77451.00元,执行费2517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润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江***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撤销执行申请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终结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苏0509执恢33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要求再次申请执行的,须于收到本裁定书两年内提起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汪 磊 书 记 员 王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