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正城电气有限公司、顾金中、黄慧灵、陶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执恢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448222265,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何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三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明华,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正城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99398170W,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联盟村。
法定代表人:李万美。
被执行人:顾金中,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执行人:***,男,1955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正城电气有限公司、顾金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曾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苏0505执3379号,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本院(2019)苏0505执异97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追加顾金中、***、***为被执行人,对江苏正城电气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其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江苏正城电气有限公司、顾金中、***、***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14359元,执行费3538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2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0年2月28日、5月27日、8月19日,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共计银行存款60093.36元,本院将上述银行存款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顾金中名下车牌为苏L*****、苏L*****汽车两辆,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将该车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6月9日止。但因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除以上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反馈。
3、2020年3月20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顾金中名下有坐落于镇江市润州区**室的不动产,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将该房产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3月26日止。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镇江市**室的不动产,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将该房产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6月8日止。
3、2020年8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提起书面申请,因双方正在私下和解,故申请本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延期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5执恢6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张 弛
审判员  魏 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