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448222265,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何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三男。
被执行人:江苏正城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99398170W,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联盟村。
法定代表人:李万美。
被执行人:顾金中,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执行人:***,男,1955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正城电气有限公司、顾金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通过(2019)苏0505执异9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追加顾金中、***、***为被执行人,对江苏正城电气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其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江苏正城电气有限公司、顾金中、***、***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14359.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9544.00元,合计723903.0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正城电气有限公司、顾金中、***、***银行存款人民币723903.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 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