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5执337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何山路399号。法定代表人:王三男。
被执行人:江苏正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联盟村。法定代表人:李万美。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正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正城电气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14359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9544元,合计723903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正城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390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邢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