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正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5执33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何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三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华,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正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联盟村。 法定代表人李万美。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正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70891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70891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890元,减半收取5445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714359元、本案执行费9544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1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18年11月29日、2019年2月12日、3月5日、4月1日、5月5日,本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6006元,本院后将上述款项强制扣划,除以上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反馈。另经本案关联案件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案件。
3、2018年12月1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后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19年1月7日,本院另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19年5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布悬赏公告流程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执行费6006元,尚未执行到位714359元、执行费3538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2018)苏0505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单和谈话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05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新阶
审判员  张 弛
审判员  师永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濮昀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