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3775号
被执行人: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苏州高新区何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三男。
被执行人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虎商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66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6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