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民初335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高新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普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李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寅生,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希,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华佗路99号金融谷商务中心6幢。
法定代表人:王三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峰,江苏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朗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玉蓉村。
法定代表人:陈杏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峰,江苏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高新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朗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严常海
审判员 范晓荣
审判员 王小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小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