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7839号
原告(被申请人):***。
被告(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何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三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被申请人)***与被告(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延丽
人民陪审员 袁晓月
人民陪审员 黄永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孟 晶
书 记 员 王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