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7839号
原告(被申请人):***。
被告(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何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三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被申请人)***与被告(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立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延丽
人民陪审员  袁晓月
人民陪审员  黄永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孟 晶
书 记 员  王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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