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民初803号
原告:冠县晨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烟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港丰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东街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冠县晨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港丰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冠县晨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港丰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冠县晨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港丰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县晨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98元,减半收取计8599元(未交纳),由原告冠县晨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