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谷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丽水市信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工谷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102民初3168号
原告:丽水市信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九里湾新村***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0775528237。
法定代表人:余桂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王薇、刘劲凯,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工谷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堡镇大通路407号2幢124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76211182L。
法定代表人:黄裕芳。
原告丽水市信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工谷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变更诉请:1、判令被告上海工谷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丽水市信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810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8年1月7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丽水市信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劲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工谷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7年11月6日,被告上海工谷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租赁高空作业车两台,双方为此签订了《高空作业车租赁合同》,约定:租金24200元一个月;租赁设备采取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承租方须一次性付清使用保证金和首月租金,之后按月支付租金;承租方若延期支付租金,则需按所拖欠的租金数额的每日千分之二计息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租赁物交给被告。至2017年12月14日,被告上海工谷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租金8105元,该租金至今未付。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25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工谷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丽水市信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810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8年1月7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上海工谷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丽水市信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费用800元;
三、驳回原告丽水市信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元,由被告上海工谷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丽水市信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施丽青
人民陪审员  郑 键
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李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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