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谷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工谷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3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工谷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县堡镇大通路407号2幢124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76211182L。
法定代表人:黄裕芳,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3030856559886.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综合大厦16楼12、13号。
法定代表人:于国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03民初410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上海工谷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收益金54232.05元及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费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均已被他案冻结、无可供执行的证券信息、保险信息;2、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均已被本院他案查封;3、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相关股权及对外的到期债权;4、被执行人名下已办理产权登记的481套房屋及商业用房均已出售、存在高额抵押或他案查封,本案无法处置;5、本院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多个车位,现处于变卖阶段,待变卖流拍,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于被执行人需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文书款,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洲
审判员 吴 昊
审判员 尚荣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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