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谷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工谷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工谷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县堡镇大通路407号2幢124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76211182L。
法定代表人:黄裕芳,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综合大厦16楼1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856559886(1-1)。
法定代表人:于国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工谷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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