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2民初2403号
原告: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木梳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467286786T。
法定代表人:杨江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燕,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市凯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舜杰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YCK5G2L。
法定代表人:张涛,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受理原告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凯泽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7元,减半收取1723.5元,由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鸿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