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通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民初219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木梳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467286786T。
法定代表人:杨江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燕,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瑶,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市通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安家振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55875681P。
法定代表人:王佳定。
原告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通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50元、财产保全费1457元,合计34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海岸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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