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朗润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48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朗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98640159L,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高新科技园创新科技楼南区B1座常州国际商务中心306-2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467286786T,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木梳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杨江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常州朗润置业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1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向上诉人常州朗润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288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常州朗润置业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常州朗润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刘晓琴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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