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62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运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曹齐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迎鸾,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开发区运河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德祥,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苏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2民终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齐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错误认定2016年7月26日《协议》变更了双方此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付款期限,2016年7月26日《协议》约定的借款支付与工程款支付性质不同,工程款支付期限并未被2016年7月26日《协议》变更。(二)借款应当偿还,但一、二审法院错误将佳宇公司依据2016年7月26日《协议》暂时占有的出借款认定为永久享有出借款。(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付款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但佳宇公司起诉时,剩余工程款支付期限尚未达到竣工验收满一年的期限,故佳宇公司无权主张。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7月26日《协议》约定,齐达公司与佳宇公司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就S333和S352工程付款友好协商,双方就上述公路工程60%的工程款付款达成新的意见,以佳宇公司自2017年春节前至2020年春节前,每年从齐达公司预借不超过对应项目总额15%的款项的方式进行支付,并且明确约定该预借款抵算工程款,即双方约定以齐达公司支付预借款的形式支付工程款,该预借款无须偿还,实际上该约定变更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因2016年7月26日《协议》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支付款项期限不一致,一、二审法院认定2016年7月26日《协议》变更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并无明显不当,故齐达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左其洋
审判员  周晓璐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曹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