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润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民初3484号
原告:江苏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04761528133T,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运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曹齐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诗卉,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润中,男,1967年10月9日生,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
原告江苏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润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6元,减半收取17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花小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