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某某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29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行。
法定代表人:陈新航,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江苏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齐礼,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杨青。
原审被告:周玉凤。
原审被告:杨乐乐。
原审被告:王晓君。
上诉人江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行及原审被告江苏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杨青、周玉凤、杨乐乐、王晓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4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江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锦华
审 判 员 瞿廷英
审 判 员 曹海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晓明
书 记 员 夏桂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