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29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行。
法定代表人:陈新航,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江苏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齐礼,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杨青。
原审被告:周玉凤。
原审被告:杨乐乐。
原审被告:王晓君。
上诉人江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行及原审被告江苏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杨青、周玉凤、杨乐乐、王晓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4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江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锦华
审 判 员 瞿廷英
审 判 员 曹海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晓明
书 记 员 夏桂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