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某某支行、江苏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执215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58067095Y,住所地泰州市**区。
主要负责人:高微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4690861390,住所地泰州市**区。
被执行人:江苏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61528133T,住所地**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杨青,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被执行人:杨乐乐,女,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被执行人:王晓君,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行与江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杨青、***、杨乐乐、王晓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04执21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申明宏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