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2民初1026号之二
原告:泰州市顺利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687175885M,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开发区***3号1幢102室。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21204761528133T,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经济开发区运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泰州市顺利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江苏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州市顺利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泰州市顺利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 南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