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2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兴化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江苏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兴化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兴化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泰州仲裁委员会(2020)**字第8号裁决书]由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旭
审判员 李 霖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毛国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