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弘建设有限公司

1489某某与江苏和弘建设有限公司、建湖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1489-1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江苏和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江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建湖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在建湖县安康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高文勇,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和弘建设有限公司、建湖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98元,减半收取78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49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曾书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花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