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盛北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国际邮轮港发展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9363号之一
原告:上海盛北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夏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福根,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凌,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际邮轮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友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朝吉。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杨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天舒。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世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尹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武平,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盛北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国际邮轮港发展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王 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董程程
书 记 员  董程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