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上海盛北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邮轮港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辖终6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世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盛北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夏弟,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上海***国际邮轮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友农。
原审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杨晖,董事长。
上诉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盛北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民初93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工程位于黄浦江与长江汇流处,长江连通东海,涉案工程区域属于通海可航水域,本案属于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纠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属于上海海事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海事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合同有约定管辖,但因违反法定管辖而无效。本案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庆堂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谈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