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921民初1545号
原告:***,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现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庆华(系原告***丈夫),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岱山县。
原告:***,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60027E。
法定代表人:王世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晓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巩浙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8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211555X。
法定代表人:杨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晓璇,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省岱山蓬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星河路268号8、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7530079795。
法定代表人:周宏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剑哲,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伟涛,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三航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航设计院)、浙江省岱山蓬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莱交投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庆华,被告中交三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黎,被告三航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璇以及被告蓬莱交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哲到庭参加诉讼。后转换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新冠××疫情影响,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本案中止审理。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庆华,被告中交三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黎、巩浙东,被告三航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璇以及被告蓬莱交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停止侵害;2.责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第二次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96800元)。事实与理由:两原告系燕窝山山羊养殖合伙人,在燕窝山养殖白山羊已有五年以上。被告于2019年初投资并开工建设燕窝山陆岛交通码头及防波堤工程(以下简称陆岛交通工程),该工程施工地点距原告饲养山羊地点仅不到100米。被告在开工前曾调查过项目施工范围周边的情况,并对原告饲养山羊的情况完全了解。但是在未处理好前期工作的情况下,被告即自行开工。施工期间,爆破以及机械作业产生大量噪声和干扰,工程车辆也穿越原告饲养的场地,原告饲养的200只羊因受惊吓而逃散,至今仅找到11只山羊,饲养设施占地约200平方米的羊棚也因施工爆破打桩震动等原因而遭破坏,羊棚损失3万元,189只山羊价值166800元,合计造成财产损失196800元,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交三航公司辩称:1.原告诉称其羊群丢失与羊棚损害发生在2019年初,而被告作为陆岛交通工程的施工方,于2019年6月27日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2019年7月中旬进场,9月底正式开工,且在进场前未在现场见过一只山羊。故在2019年初,被告尚未进场,不可能实施任何导致原告权益受损的行为。2.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损害结果。原告称其羊棚倒塌共造成损失3万元,羊群走失造成损失166800元,既无证据证明其损失发生在被告进场之后,又无证据对该损失金额进行证明,原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3.被告承建的陆岛交通工程依法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建设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地方文件要求,不存在任何过错。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三航设计院辩称:被告作为设计单位,仅参与了陆岛交通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工作,且开展设计工作的地方均在上海市徐汇区,且设计工作不可能导致原告羊棚倒塌、羊群走失,故被告在行为上无侵权可能性。2.被告是在2019年8月27日签订陆岛交通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后才开始进行设计工作,在原告所称的2019年初,被告在当地并无任何活动,3.被告参与设计的陆岛交通工程项目依法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建设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地方文件要求,被告不存在过错。4.原告称其丢失羊群及羊棚倒塌共造成196800元损失,既无证据对其损失数额进行证明,又无证据证明其损害结果由被告造成,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蓬莱交投公司辩称:1.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诉称其山羊及羊棚等财产损害的原因系陆岛交通工程过程中的爆破、机械作业等所致,但被告既不是施工单位,也不是建设单位,为此被告不是侵权行为人。2.原告诉称其丢失山羊及羊棚倒塌共造成196800元损失,现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所称的财产受损事实存在,也不能证明受损财产的数量、金额,更不能证明其财产受损系被告的行为所致。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在被告施工前,原告的200只山羊是在当地的馒头山上散养的,羊群有着每天清早成群出棚,每天傍晚成群回棚的习性。为此,原告平时每隔10~20多天去查看一次羊群及羊棚。2018年底,馒头山旁边的海上施工开始,打下三个定位桩后空置了很长一段时间。2019年夏季,大规模施工开始,当时海上施工船进行海上测绘、基础处理。6、7月份开始,围网已经遭破坏,羊只明显也减少了30~50只,但还会陆续回棚。8、9月份期间,馒头山的路面施工开始,山石用海船装运并进行填埋作业。8月份时木质羊棚部分已被挖掉,羊群大部分只能停留在山坡上,只有20~30只在羊棚里过夜,9月份时发现砖制羊棚已经倒塌。10月份时,1只羊也不回棚,管理房也被挖掉了。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交如下证据:
1.2017年9月21日《养殖股份转让协议》,用以证明原告养羊的事实,由之前的三人合伙并股为现在的两原告合伙养殖羊群。经质证,三被告无异议。
2.照片打印件13张,用以证明原告先前未被破坏的砖质羊棚、木质羊棚及被破坏后的场地情况,被告的施工公告牌及现场施工情况。经质证,三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原告只是证明羊棚从有到无的事实,照片上并无显示拍摄时间,未能证明羊棚的倒塌与三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3.视频1段,用以证明被告白天施工现场噪音很大,足以将羊群吓跑。经质证,三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与原告要证明的事实不具有因果关系。
4.2019年11月25日投诉电话及2019年11月27日岱山县信访局的回复短信各1则,用以证明原告因被告施工产生噪音污染而向12345热线投诉,岱山县信访局给予回复的情况,之后被告夜间施工产生的噪音有明显改善。经质证,三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先前的噪音对各人的影响是不同的,也无法证明现场施工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噪音控制标准而达到了扰民的程度。
5.受案回执4份,用以证明原告养羊的事实存在,羊被偷盗后向公安机关报过案,2018年年底羊只的单价达到1200元,公安机关对此也进行过认定。经质证,三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由此证明原告的财产包括羊群经常出现遭偷盗的情况。
6.证人施某的出庭证言,陈述如下:她以前居住在燕窝山,2018年10月迁出了燕窝山。原告在燕窝山养羊已经有十多年了。原告有用于养羊的砖制羊棚和木质管理房。羊群数量较多,大约有100多只。羊群每天早上成群到山上去,每天傍晚成群回到馒头山的羊棚。经质证,三被告认可原告养羊的事实,但无法确定羊只的数量。
被告中交三航公司为支持其抗辩,提交2019年7月18日《岱山县燕窝山陆岛交通码头及防波堤工程PPP项目开工预备及工地第一次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施工方中交三航公司于2019年7月中旬进场进行准备工作,于9月底正式开始施工。经质证,原告对真实性无法核实,并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告三航设计院、蓬莱交投公司对此无异议。
被告蓬莱交投公司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申请调取***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四次报案材料,用以证明原告的羊群、公鸡、公鹅以及电视机被偷盗的事实,由此说明原告诉称的200只羊损失了150只,未必是现场施工所致。另外,2018年12月14日的询问笔录中提到“我在那里养了家禽和羊,外边都用围网拦起来的……平时我养的羊都是放养的,羊都跑到山上去的,这四只羊是我单独抓出来关在小屋间里面,是作为被人订购的婚羊的,除了这四只羊,其他的羊还是在山上放养的”,既说明原告平时将羊围起来养的,不存在大面积跑掉或遗失的可能性,也说明羊群是放养在山上的,不存在羊群早晨出去晚上回圈的可能性。经质证,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丢失的四只羊是原告抓起来暂时关在小屋内等待买主提货的,平时羊群散养在山上,每天清晨都会成群离开羊棚、晚上都会按时回棚休息,已形成条件反射。羊群丢失是不可避免的,多是发生在冬季,其余季节不会出现吃羊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在岱山县燕窝山养殖山羊已有十余年。2017年9月21日,***、***、金信定三人签订《养殖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金信定将其持有的1/3股份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各向金信定支付人民币7500元,三方完成股份转让行为。羊群有着每天清早成群出棚,每天傍晚成群回棚的习性。***每隔10~20多天去查看羊群及棚舍。2018年时,***、***仍合伙在此养殖山羊,并配有羊棚和管理房。
2018年12月13日,***报案称,当日10时至18时30分期间,他养殖在燕窝山的四只羊被盗。2019年9月6日,***报案称,2019年8月6日至8月28日期间,他在燕窝山自建房内的电子秤、一台电视机、一台电冰箱被盗。***另于2018年12月9日、12月29日报案被盗窃。
2019年7月18日,在岱山县交通运输局会议室,建设单位岱山县交通运输局、岱山三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EPC总承包单位中交三航公司、三航设计院,监理单位舟山市海通水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审计单位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派员参加了岱山县燕窝山陆岛交通码头及防波堤工程PPP项目开工预备及工地第一次会议,会议明确该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19年7月20日,施工单位为中交三航公司。2019年11月23日23时31分,***向舟山市12345热线投诉。称岱山县燕窝山陆岛码头施工噪音扰民。11月27日,岱山县交通局向其回复,施工单位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以降低噪音。
本院认为,原告虽无法证明其散养的山羊数量以及羊群损失的具体数量,但结合原告提供的羊棚照片、证人施某的出庭证言及原告***的报案记录,本院认定原告在燕窝山的施工场地附近养殖过羊群。从原告的举证能力及当时的客观条件来看,要求其举证证明涉案工程进场施工时的山羊数量,未免过于严苛,故不能仅凭被告中交三航公司的抗辩而否定工程施工前原告的羊群已经灭失。
被告中交三航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施工单位,2019年7月20日后进入在燕窝山的施工现场。从原告提供的施工现场视频及其向舟山市12345热线投诉的事项来看,可以证明被告中交三航公司在工程施工时会产生噪音,夜间尤其扰民,那么自然也会扰乱羊群的生活习惯。在被告中交三航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施工行为与羊群数量减少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应对原告羊群数量的减少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然原告在管理羊群方面存在很大疏漏,尤其在发现羊群数量减少后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从而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其主观上存在较大的过错,应自负相应的责任。对于羊棚的损失,因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并不能导致羊棚的毁损,在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羊棚是由被告破坏的情况下,对原告主张的羊棚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本院酌情确定被告中交三航公司赔偿原告的羊群损失1.5万元。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即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因不具备现实可能性,本院不予处理。本案中,被告三航设计院是涉案工程的设计单位,仅参与工程的设计工作,对原告在燕窝山的财产损失不存在侵权的可能性,无需对原告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蓬莱交投公司既非涉案工程的施工单位,也非工程建设单位,与本案亦不存在关联性。为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蓬莱交投公司、三航设计院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1.5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36元(其中2586元缓交),由原告***、***负担3913元,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3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萌萌
人民陪审员 於国方
人民陪审员 王和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