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33155号
原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杨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易,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艳,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沪0104民初33155号原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12月3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21)沪0104民初32706号原告***与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起诉在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21)沪0104民初32706号原告***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沪0104民初3270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陆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