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1514号
原告: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000号1幢A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ZHENGZHIHONG(郑志红),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彬,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娇,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东源计算机自动化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831号1幢213室。
负责人:王细远,职务不详。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831号。
法定代表人:向剑,职务不详。
原告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东源计算机自动化工程分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后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周 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田 宇
书 记 员 陆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