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69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高邮市界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269号
原告: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西路456号华城科技广场2幢16楼。
法定代表人:夏继兵,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耀君,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国勇,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界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高邮市界首镇甓湖路138号。
原告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界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经本院协调,原被告双方帐目已全部结清,故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