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执106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夏继兵。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003民初75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2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2月28日、4月6日、6月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3月1日,冻结期限为1年。
2.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
三、2022年6月7日,委托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房地产、车辆等)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6月22日,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2年6月9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6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03民初75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
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张克侃
审 判 员 钱仁伟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 彪
书 记 员 陈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