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03财保8号
申请人: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456号华城科技广场2幢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申请人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94414.81元或等价财产。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支行(银行账号:50×××69)、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账号:62×××05_156_1)、中国银行(银行账号:47×××26CNY0)的银行存款合计1894414.81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