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291号之二
原告:江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MA1X2M4R66,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江阳工业园***(日利达公司)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551226938L,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456号(华城科技广场)2幢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兴川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661926492U,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东区,系该公司风险管理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中区,系该公司工程部部长。
原告江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兴川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江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32元,减半收取16466元,由原告江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