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291号之二 原告:江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MA1X2M4R66,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江阳工业园***(日利达公司)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551226938L,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456号(华城科技广场)2幢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兴川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661926492U,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东区,系该公司风险管理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中区,系该公司工程部部长。 原告江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兴川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江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32元,减半收取16466元,由原告江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