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辖终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西路456号(华城科技广场)2幢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毕原二路9号新通智能科技产业园1幢3层。 法定代表人:秦煜坤,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秦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6民初202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应属专属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与秦电公司签订的《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明确载明**公司为“需方”、秦电公司为“供方”,且合同的主要条款也系双方对供货内容、质量技术标准、交(提)货地点、技术指标等的约定。据此,原审法院经形式审查,确定本案立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公司上诉提出的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专属管辖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本案中,《设备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为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约定,依照该约定,秦电公司向其住所地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确定管辖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凯 审 判 员 赵 兆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冯 凡 书 记 员 陈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