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民初1177号之二
原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区三水街道运河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德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宝军,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宇,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区罗塘街道人民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青。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16元,减半收取计3558元,由原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学道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吉晨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