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4838号
原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开发区运河南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78016636T。
法定代表人:王德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宝军,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宇,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8号讯美科技广场2号楼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9548K。
法定代表人:魏俊。
原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计926元,由原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霞
书 记 员 梁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