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7180号
原告:兴化市兴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合陈镇凤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558999455。
法定代表人:于继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武,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运河南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78016636T。
法定代表人:王德祥。
原告兴化市兴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兴化市兴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 明
人民陪审员 周红萍
人民陪审员 沙维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超